民事权利能力(the 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所有自然人,无论年龄、性别、职业、宗教等差别,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以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而民事权利则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既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其原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实际也就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在实际中要注意:
1.出生时间
《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自然人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故在出生时间的认定上,户籍证明的效力高于出生证明,出生证明的效力高于其他证明。
2.胎儿利益的保护
既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毕竟具有成为民事主体的现实性,故法律上一般均设有特殊规定,以保护胎儿的利益。《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律继承办理。注意,保留胎儿的法定继承份额,只是给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并没有承认胎儿是民事主体。另外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原来的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办理。若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但旋即死亡的,原来的被继承人的财产先由胎儿继承,再转由胎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例,甲孕妇怀有胎儿丙,被乙打了,丙出生后有伤残。伤残结果与乙打击有关系。胎儿丙能否对当年侵权人提起侵权诉讼?
分析:有权利提起诉讼。因为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里并不强调在侵权发生的时候,当事人权利主体已经存在。
例,甲是丙的父亲,丙还未出生时,甲被车撞死。这种情况,是否包括胎儿抚养费?
分析:胎儿的出生是确定的事实,所以包括胎儿的抚养费。
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1.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同样是权利能力终止的方式。
2.自然人死亡后,某些权利仍然会得到法律保护,如名誉权、著作权中的人格权。对这些权利进行保护,其主要理由不是因为自然人死之后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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