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资金逐渐增多,公民手中财富积累增多。自金融危机以来,相较于银行贷款的繁琐、困难,民间借贷更加方便快捷;相较于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等投资领域,传统的民间借贷投资更加安全、便捷。因此,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来说,民间借贷都是其首选的资金融通方式。民间借贷市场的活跃,伴随而来的便是纠纷的不断增加。
民间借贷存在风险,但大多数公民法律意识、风险意识淡薄。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出借人一般不会严格审查借款人的经济状况、诚信状况,不了解借款的用途便盲目出借;大部分的民间借贷手续不完备。部分公民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以为只要持有借款人的产权证照,便可高枕无忧,并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致使最终无法实现权例;部分公民随意为他人签字担保,不知以后要承担法律责任;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出借人获取高额利息的心理,骗取出借人信任,或伪造产权证照提供虚假担保,诈骗钱财。
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民间借贷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存在法律盲区;由于管理主体不明确,银监部门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也无章可循。
受金融危机影响,致使投资渠道不畅,大量民间资金涌入民间借贷市场。民间借贷已经成为一种以获取高息利益为目的的投机行为。在追逐高额利息的过程中,出借人往往忽视借款人的履行能力,最终导致本金利息均未能受偿,产生借贷纠纷。
诚信缺失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现实中,部分借款人已无偿还能力,仍向他人借款,无力偿还只能躲避债务;部分借款人,生意亏损,通过向他人借款,转嫁其经营风险,导致出借人损失;更有部分借款人就是以骗取钱财为目的借款,像这种名为借贷实为诈骗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但以借条形式打法律擦边球,转化为民事案件,此类案件目前多发,出借人难以维权。
1、在诉讼主体上较为固定。根据审判实践统计,民间借贷的主体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借款人与出借人关系较为亲密,多数为亲友或者同事;另一种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互相不相识,通过中间人介绍借款,出借人多以牟利为目的。
2、在借款形式上不规范。由于民间借贷的双方往往具备特殊身份关系,总是碍于情面或出于人格信用,大多只是口头约定或者只是简单的写明借款金额和借款人,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
3、在担保方式上不明确。民间借贷的担保,主要是保证和抵押,根据审判实践来看,担保人只注明担保人身份,没有约定担保人的权利义务。抵押时没有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这些不明确的约定都增加了法院审理案件的困难。
根据《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货币,即金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司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据此可知,民间借贷既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也包括非金融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属于借款合同之一种,但为遵从民间习惯的司法实践,将自然人之间及其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也称为民间借贷纠纷。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6、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9、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0、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1、要知根知底。这一点十分重要,在决定借款之前,一定要摸清对方的底细和信用程度,如果对方没有偿还能力,千万不能轻易将钱借出,否则,即使打赢了官司,也很难要回欠款。
2、要保留证据。民间借贷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不少人碍于情面只有口头协议,没有书面证据,一旦发生纠纷拿不出证据,债务人又不认帐,债权人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3、要有担保人。有担保人的借贷到期后,如果债务人无偿还能力或逃跑下落不明的,保证人需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责任。因此,找个担保人,不仅多了一份证据,还增加了还款保险。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担保方式一定要明确。因为《担保法》明确规定,保证人分为两种: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两者的区别很大。如果是“一般保证人”,那么保证人承担的只是一个“补充还款”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到期赖账,那么债权人只能先把债务人告到法院,法院强制执行之后,债务人依然不还钱,债权人才能找担保人要钱。如果是“连带保证人”,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借款到期之后,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要钱,也可以选择直接找担保人,让其全额还款,还可以把两人一同告到法院要求还钱,连带保证人必须担当,无权拒绝。为此,要求保证人明确担保方式,非常必要。
4、要注意诉讼时效。民间借贷中,不少人根本不知道保证期间的诉讼时效,让那些心术不正的人钻了法律的空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连带保证人的保证期限是六个月,债主必须在借款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内把连带保证人告到法院,六个月一过,连带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会自动免除。在此有必要提醒大家,如果想让借款更保险,不妨在借条上约定一个保证期限。比如写明:“保证期限为二年”。有了这个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在借款到期二年之后才会失效,借款也就更有保障了。
5、要规范借款手续。首先,借贷起止时间要写清,避免因时间不清楚,计息受损;其次,借款数额要用大写写准,防止别有用心的人事后在小写的数额上做手脚;再次,借款利息要约定明确,如果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起诉的,就有可能主张不到利息,但约定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法律不予承认;另外,借贷主体不能含混,借款手续上最好注明债务人的有效身份证号码,实际生活中知道的姓名可能与本人身份证的不一致,这可能导致在主张权利时,对贷款人不利。再比如有的是丈夫借款的,可借条却是妻子写的,这些现象均加大了民间借贷市场的风险,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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