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赔偿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时,依法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为人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并以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规定民事责任的目的,就是对已经造成的权利损害和财产损失给予恢复和补救。民事赔偿责任是因为违反民事义务而产生的。但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不同,民事义务是规定义务人应当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不具有制裁性,而民事责任是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具有制裁性;民事义务因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产生,民事责任只能因违反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产生。根据产生责任的原因,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责任性质、适用的赔偿原则、标准和程序与国家法律赔偿制度中的国家赔偿不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由此产生的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另外还可以使用训诫、责令悔过、收缴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方式。
(一)混合的发生
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二种关系发生在行政机关实施了违法行政行为,同时也存在第三人的民事侵权行为,两种行为均为损害发生的原因,共同作用产生损害。我们称此情况为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混合。
(二)责任的分担
处理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相混合的情况,首先要解决两种责任应当如何进行分担。
实践中,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与第三人的民事侵权行为共同作用导致损害发生,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或者主要原因,也可以说是行政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的发生,而第三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的次要原因,或者只是一个因素。例如,甲从2004年开始在一鱼塘养鱼。2008年某县建设局规划了一条排污管道通往该鱼塘,某企业通过该管道将超标工业污水排向鱼塘,鱼大量死亡。第二种情形,第三人的民事侵权行为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或者直接原因,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损害的次要或者间接原因,可以说是行政违法行为导致了损害的扩大。
(三)处理的程序
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发生混合的情形,因民事诉讼和行政赔偿程序属性质不同的两种独立程序,受害人基于同一事实而要求赔偿的先后顺序不同,不仅可能对有关程序产生影响,而且可能导致损害赔偿结果的不同。
法律针对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规定了不同的处理程序。对于民事赔偿请求,受害人应当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行政赔偿请求,《国家赔偿法》设计了两套赔偿程序:一是受害人可以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二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笔者认为除赔偿程序外,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在归责原则、赔偿方式和标准等方面也存在着明显差异,故有必要设计一套程序,既能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提高解决争议的效率,又能避免因多种处理程序相交织而产生混乱。在处理程序上,可以考虑由国家先行赔偿。采取这种模式的基本考虑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或者民事侵权主体逃避赔偿责任。因为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通常情况下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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