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笔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疏导规劝,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过程的文字记录,是检查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否坚持公正、依法、自愿调解的重要依据。其中“当事人”栏应列明到场的全部当事人。“参加人”栏指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参与调解的人员。开展调解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履行相关告知义务。调解记录应客观、真实、整洁、简练。记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调解员、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其他场所进行”。第30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人民调解笔录的要素应该齐全,缺一不可。记录要点为:
1.调解人员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告知;
2.调解人员对调解原则、方式和方法以及参与调解人员身份的告知;
3.当事人双方对争议事实的陈述;
4.调查情况的核实和质证;
5.调解结果的风险告知;
6.调解协议内容或调解不成的原因,以及不能达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途径告知,或是依法起诉、申请仲裁或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
7.调解员、参加人员、当事人各方都要在调解记录上签字,并加盖调解委员会的公章。
1.首部
“时间”、“地点”、“事由”、“参加人” 、“当事人”
“参加人”指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协助开展调解工作的人员。填写调解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调解员、当事人、记录人。
“当事人”应列明到场的全部当事人,其具体要求同“调解申请书”。
2.正文
具体调解过程的记录。调解笔录可以采取对话或问答形式,如实归纳记录各方发言意见,应客观、真实、整洁、简练。
3.尾部
笔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调解员、记录人签名。
(一)记录要真实、准确
(二)记录要突出重点、详略得当
(三)记录要注意顺序
(四)调解结果当场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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