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义务还可以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义务”,是指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原给付义务是指债的关系中原定的给付义务,又称为第一次给付义务,如名犬出卖合同中,交付名犬及其有关证件均为原给付义务。
其主要情形有二:
1、因原给付义务的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或者不完全给付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
2、合同解除时所产生的恢复原状义务。
通说认为,次给付义务是根据原给付义务而产生,债的关系的内容虽因此有所改变,但仍保持其同一性,即合同的效力依旧不变,不仅其原有利益及各种抗辩不因此而影响,就是其从属权利 (如担保)原则亡亦仍继续存在。如果当事人之间因次给付义务之间具有牵连性则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适用的余地。
免责声明:本内容来源于第三方作者授权、网友推荐或互联网整理,旨在为广大用户提供学习与参考之用。所有文本和图片版权归原创网站或作者本人所有,其观点并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任何版权侵犯或转载不当之情况,请您通过400-62-96871或关注我们的公众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尽快进行相关处理与修改。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友情链接:
杭州电子商务研究院 企通社 epower企服引擎 贰贰网络集团 第一商务 域名交易 爱名奖 LTD方法论 营销SaaS 22知协 .Co.Ltd数字门户 ToB总监联盟 网站编辑器 管微名片 洪泽湖大闸蟹 佰邦信息 丽水山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