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义务还可以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义务”,是指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原给付义务是指债的关系中原定的给付义务,又称为第一次给付义务,如名犬出卖合同中,交付名犬及其有关证件均为原给付义务。
其主要情形有二:
1、因原给付义务的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或者不完全给付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
2、合同解除时所产生的恢复原状义务。
通说认为,次给付义务是根据原给付义务而产生,债的关系的内容虽因此有所改变,但仍保持其同一性,即合同的效力依旧不变,不仅其原有利益及各种抗辩不因此而影响,就是其从属权利 (如担保)原则亡亦仍继续存在。如果当事人之间因次给付义务之间具有牵连性则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适用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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