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管理是指管理人明知为他人之事务,仍作为自己之事务而管理。在不法管理中,管理人是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为目的,主观上是为自己而管理,客观上将管理利益归属于自己,对本人造成损害,构成侵权行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管理人所赔偿损失额的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低于本人实际损失时,以本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高于本人实际损失的,以管理人的所得计算。
这种管理同样欠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主观意思,一般应由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制度进行调整。但由于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制度对所应返还的利益范围规定不同,如果本人从管理人管理事务所受利益考虑,主张适用无因管理,也无不可。一些国家立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687条规定,明知自己无权处理而将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的,本人可以主张有关无因管理规定的相关请求权。我国台湾《民法典》第177条第2项同样规定:前项规定(关于无因管理),于管理人明知为他人事务,而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准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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