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资源是产权控制着“可专有”的资源,即那些与特定的和定义明确的资产相联系的资源。
当一家公司独家占有一种不能被对手通过合法手段模仿的宝贵资源时,它就控制了那种资源。由此,它可以获得高额回报,直至市场的变化导致这种资源贬值。任何想要获得这种资源的对手都必须支付该资源预期经济回报的现值。可以强制执行的长期合同就是财产性资源的一种:这种以合同垄断的稀有生产要素,体现对某项宝贵技术的排他性权利或控制销售渠道。
财产性资源适用于特定的产品或工艺。此类资源通过为企业创造和保护对手无法得到的资产(至少不能在同等有利的条件下取得),为企业缓解了竞争压力。一般说来,只有那些幸运的或有远见的企业才能在宝贵的财产性资源的全部价值被众人知晓之前获得对它的控制。绝大多数竞争者都会意识到对手的财产性资源的价值,甚至知道如何复制这些资源。但是它们不是没有模仿这些资源的法律权限,就是缺乏成功模仿这些资源的历史禀赋。事实上,可以认为:为了使财产性资源产生超乎寻常的经济租,它们需要受排他性的法律合同、贸易限制或先动者的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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