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经济法是指调整人们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等农村法主体从事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而且也是国家领导、组织和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手段。为了更好、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农业经济法的概念,我们不妨对这一概念作一点分析。
“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实际上指的是农业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规范不等于法律或法规,它是构成法律或法规的基本单位,是法律或法规的“细胞”。广义的法律或法规是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和。它包括《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而法律规范(或称法律规则),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其逻辑结构包括三个因素:假定、处理、法律后果,即:(1)假定,表明在什么时间、地点、条件等事实状态下适用此项规定;(2)处理,指行为规则本身,即权利和义务的安排,指可以如何行为、应该如何行为、禁止如何行为,则形成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3)法律后果,包括肯定式后果(奖励)和否定式后果(惩罚)。同时,有的法律规范这三个要素在一个法律条文中体现,有的分散在同一法律文件的不同法律条文里,有的则分散在几个不同的法律文件中。显然,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文件和法律条文,法律文件是法律规范的载体,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可见,农业经济法并不是指具体的农业经济法律或法规,而是由众多的农业经济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是各项农业经济法律规范的一个整体或体系。
“调整”这个词表示农业经济法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影响,同时,也表示农业经济法对农业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影响。诸如:农业经济法中的禁止性规范,就是不许相关主体从事某种行为,《农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众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义务性规范,就是要求农业经济法主体必须怎样行为;授权性规范,是在一定程度内允许农村法主体选择一定的行为方式。因此,国家就是通过这种调整来保证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有秩序地运行,将农业与农村经济关系纳入法律规定或调整的范围。
“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这个词是农业经济法概念中起决定性的重要词语。含义是:农业经济法不是调整所有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也不是调整非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而只是调整特定或重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即部分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它是有一定范围的。
这个调整范围在不同国家中,因国情不同而不同;在一个国家的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其调整范围也将变化。实际中,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极为复杂,有一些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还看不准,还没有稳定,有的量少影响不大而用法律调整成本太大或没有很大价值,也许用政策指导更符合现实。这方面各个国家都会做出取舍。因此,各国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手段,也有各种各样,除法律手段外,还有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科技手段、教育手段等,有的采取综合或独立调整。
传统大陆法学理论是按照法(即指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是指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来划分法律部门的,法律部门划分的最基本的标志,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调整同一类性质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结合成一组,即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理论在划分、规范法律部门方面起过极其重要的历史作用,至今我们仍然应主要坚持以社会关系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现代市民社会,平权的民事关系与非平权的管理关系以及隶属性的行政关系日益交融,难以分辨;社会经济关系已成为一个具有多元化、立体化和复杂化特征、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呈现出_个法律部门不一定就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也不一定就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来调整,即一个法律部门也可能调整有着内在统一联系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或一种社会关系也可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进行调整。目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已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它已成为一个具有多元化、立体化和复杂化特点与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因此,农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同时,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特点决定了目前一个法律部门无法调整全部的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而应由目前的民法、行政法、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手段、不同方法进行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综合性调整。即民法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民事关系,行政法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行政关系,经济法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管理关系。
因此,农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
农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效力贯穿于整个农业经济法制建设之中所确认或体现的根本规则。这一概念蕴涵下列要义:
其一、农业经济法基本原则对整个农业经济法制建设具有直接指导作用, 它既是农业立法必须遵循的原则, 又是执行农业法律法规、进行农业法律法规活动和处理农业法律问题的根本准绳, 即它是农业的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农业经济法制建设活动的根本法律准则;
其二、农业经济法基本原则本身具有规范作用, 任何国家农业经济管理机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等农业主体在进行农业经济活动中, 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在解决农业经济纠纷中, 农业管理机关在监督、调控农业经济管理活动中, 都必须以农业经济法基本原则为根本依据, 严格遵守, 否则,即构成对农业经济法的违反, 应追究法律责任, 导致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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