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地又称“债务履行地”,是清偿人履行债务的场所。在清偿地履行债务的,发生清偿的效果,在清偿地外履行债务的,因不符合债的履行要求,不发生清偿的效果。
清偿地依下列方法确定:
1、依当事人的约定而确定
当事人双方对债的履行地点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就合同之债而言,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时进行约定,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进行约定。
2、依法律规定而确定
当法律对于债的履行地点有规定时,应从其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3、依习惯而确定
清偿地还可以依习惯作法而确定。如在车站、码头寄存物品的,依习惯在寄存场所履行债务。
4、依债务的性质而确定
如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应在不动产权利登记机关所在地办理登记,转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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