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学理论考察,权益冲突是一个涉指范围十分宽泛的概念,任何事物的矛盾、对立、分歧等,都可以划归为权益冲突的范畴。
从法学理论角度来看,权益冲突是指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处于非正常状态,即: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越了法律预先设定的界限,造成了对其他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妨碍或侵害;或者,义务的承担者没有遵循法定的义务约束而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了对相对人权利的侵害。
1.权益冲突必须表现为社会主体的特定行为;非行为表现的思想、情绪等的对抗,不构成冲突。
2.权益冲突所侵害的对象,不仅是权利主体特定的、具体的法律权利,而且也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秩序和法律制度。典型的权益冲突,常常表现为对权利主体法律权利的侵犯。侵权行为的存在,是以权利行使超过法律界限和对义务的拒绝承担为形式的。遭受侵犯的权利,可能有特定的权利主体,也可能没有特定的权利主体,对无特定主体的权利、利益、威望、信誉等的侵犯,是侵权行为表现的形式之一。同时,任何侵权行为实质上都是对一定的社会关系的侵害,是既定法律秩序和制度不能相容的。
总之,权利是以相对人的法定义务的范围和实际履行能力为限度的,权利主体不顾权利相对人的法定义务范围和实际履行能力去追逐自我利益,是非法的和不现实的。因此,社会权利主体如果不注意法定权利的界限和社会所能提供的实际条件,盲目地、非善意地主张权利或滥用权利,就必须会导致权益冲突。
权益冲突的类型,是指以权益冲突的程度为标准对冲突所作的性质划分。一般说来,具体冲突类型的确定,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权益的性质或类型;二是冲突的程度或影响。不同“权益种类”与不同“冲突程度”相结合,产生出不同性质类型的“权益冲突”。在“权益的种类”方面,由于社会主体通过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利益多种多样,因而决定了划分权益种类不是一件简单容易的事情。
1.民事冲突,即社会主体对包括生命权、人身权、物质财产权等在内的法律权益产生的民事性质的争议、纠纷和侵害。由于这类权益冲突具有民事性质,一般由民事法律予以调整和解决。
2.行政冲突,即社会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或享有政治权益过程中发生的冲突,它包括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纠纷,以及社会团体、法人组织与国家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与纠纷。这类权益冲突由行政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3.刑事冲突,即对社会主体的人身权益、物质财产权益和政治权益的刑事侵害。这类冲突既可能发生在公民之间,也可能存在于公民与国家、社会团体和法人组织之中。解决刑事冲突,必须适用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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