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基本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特定条文作出法律解释来表明立法原意和所包含的法律原则,但在部分情况下释法起到的效果与修改基本法无异[来源请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基本法在港澳两地俗称人大释法,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根据是《宪法》第67条第(四)项[a]、《香港基本法》第158条[b]及《澳门基本法》第143条[c],这些条文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香港基本法》及《澳门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释法可由特区当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亦可自行释法,人大释法与港澳的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1997年香港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曾解释《香港基本法》5次;自1999年澳门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曾解释《澳门基本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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