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它是以谋求社团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的,主要包括各种政治团体(如各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社会公益团体(如残疾人基金会)、文学艺术团体(如作家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数学学会)。《民法通则》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是由法人或自然人组成,谋求公益事业、行业协调或同道志趣的法人,如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团体。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条例》(1998年)规定:“该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有如下特点:
1.依法成立
社会团体法人有两种成立方式:一种是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而又具备了法人条件的,这种社会团体从成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如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另一种是需要经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的,这种社会团体必须在经过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如行业协会、学会等。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社会团体要开展活动,就要有相应的财产和经费。这种财产和经费可以是国家拨给的,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提供的,还可以是集资得来的。但不管来自何种途径,这些财产和经费应由社会团体独立支配使用,并能以此承担民事责任,才符合法人资格的要求。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社会团体的性质不同,其名称也不同,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也不一样,但都有自己的名称,如××工会委员会、××协会等。如果社会团体没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而只是附属于其上级单位或是某机构的一部分,就不具备法人资格。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需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才完全符合法人的条件。如果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不具备法人资格,而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或机关来承担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法人与社团法人两个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社会团体法人中有的属于社团法人,例如工会、学会等;有的则属于财团法人,例如各种基金会。因此,社会团体法人有区别于企业法人的特点。从组织性质看,社会团体法人仅为社团法人中的一种,属于非营利性社团法人。以行业协会为例,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业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这一中介组织带有民间性,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是连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因此,从法律地位上讲,行业协会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我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即国际上统称的非政府组织(NGO),属于非营利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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