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者黑名单制度是由全国各地人民法院以及国有银行、商业银行共同建立的对于失信执行人的对外公布及惩罚制度,最高法将收集、公布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届时将向各商业银行以及社会信用建设成员单位推送,共同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开始施行。
此前,最高法执行局已与工、农、中、建等国有银行签订了备忘录,鼓励商业银行与人民法院建立网络专线,通过网络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最高法执行局与各商业银行总行将以网络专线等方式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共同实施信用惩戒;双方将探索建立最高法院与商业银行总行之间“总对总”的、网络直接对接的执行查控机制。黑名单”公布方式,同时也包括各级法院通过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布。
公布的失信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如下六方面:一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二是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三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四是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五是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六是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司法解释规定了具有6种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者黑名单”。这6种情形分别是: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备忘录涉及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网络查控机制两项主要内容。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法院,可以按照与银行的协议,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网络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被执行人存款与执行人员赴金融机构直接执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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