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仲裁机构是指隶属于政府行政机关并基于行政职权而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这种仲裁机构依附于官方,享有一定范围的强制性措施决定权。即使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也可依当事人一方的申请而启动仲裁程序。像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的国家仲裁机构,就是这种性质。
目前,我国的官方仲裁机构主要存在于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这两个领域。比如,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隶属于各级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设在政府内,具有行政机关的属性。
(1)依附于官方,甚至表现为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
(2)可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仲裁程序,而不论当事人双方有无仲裁协议;
(3)享有一定范围内的强制措施决定权。这三个特点也反映了行政仲裁的部分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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