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
机构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约定的某一常设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仲裁。
其优点有以下方面:
1、由专家制定的仲裁规则,并在实践中检验修正,具有相当的科学性、使用性、普遍性;
2、选择专业的仲裁员,管理水准值得信赖;
3、仲裁机构可帮助指定仲裁员;中国不允许在仲裁员名册以外选定,但有的国家可以。仲裁机构为仲裁员提供工作便利,保证仲裁顺利进行。
4、在缺乏具有拘束力的仲裁协议情况下,仲裁申请一经提出,仲裁机构有权就其效力作出初步或最终决定,可以较早阶段终止仲裁程序减少当事人无谓支出,问题可得到及时解决;
5、仲裁机构的费用有明文规定,具明确性,;临时仲裁往往需谈判费用,当事人无丰富经验。
6、机构仲裁比临时仲裁更能得到司法机关的信任,对于缺席裁决及承认执行时,法院较为认可。
机构仲裁的不足之处:
1、机构仲裁正规、程序规则缺乏弹性;
2、仲裁员的人选限定在名册中,可能并不具备处理特定纠纷的能力;
3、程序复杂,手续繁多,提供服务的过程拖延,导致费用增加。在机构仲裁的情况下,仲裁庭和仲裁机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的功能是不同的,仲裁庭的功能只对特定仲裁案件的审理,其使命随着仲裁裁决的作出而结束;而常设仲裁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对整个机构的日常运作工作的管理,并不参与对特定案件的审理,只是对此提供某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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